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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新政及常用优惠政策

2020-04-29       来源:境外企业招商分局

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二、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规定的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规定的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委托研发企业委托外部材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4.《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五、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6.《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

六、设备、 器具一次性扣除

[优惠内容]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七、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内容]

1.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4.《国家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九、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优惠内容]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分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十、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优惠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十一、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 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十二、调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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